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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24 17:46:37 浏览量: 点击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 引导其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发展,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 文化和生活,由本院学生自愿组织起来,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依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 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yh86银河国际所有学生社团。

第四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 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 下课外活动, 繁荣校园文化, 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提升同学综合素质, 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五条  社团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不得 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 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社团工作,学院团委履行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承担社团 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和经费管理督查等工作。

第七条  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社团负 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我院社团分为院、系两级社团。院级社团可在全院范围内开展活动;系级社团原 则上只面向本系开展活动。根据社团性质, 我院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志愿公益类、文化体育类、 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7 个类别, 各类社团根据各自特点开展活动。

第九条  我院社团采取两级管理模式,学院团委成立社团联合会,与学生会社团合署。在 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社团联合会负责对院级社团的管理和对各系社团的监督指导。院级社团 一般由各院系承办并做好日常工作,各系团总支对系级社团及由本系承办的院级社团进行管理 和指导。社团一般不收取会员费用,所需经费由承办院系拨款保障。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册

第十条  院级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学院团委,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均需学 院团委审批备案。院级学生社团成立首先到各院系团总支申请,报学院团委审批,经批准后的 学生社团方可以院级社团开展活动并进行日常管理,否则只能作为系级社团开展活动。系级学 生社团的成立注册由各院系团总支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按照一 类进行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 10 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 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 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 至少有 1 名社团指导教师;

4. 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第十三条  申请筹备成立院级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yh86银河国际学生社团登记表;

2. 筹备申请书;

3. 章程草案;

4.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联络方式;

5. 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 名称、活动场所;

2.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 学生社团类别;

4.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团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15 天内,做出批 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 15 天内召开成员 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 团筹备以外的活动。批准筹备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2.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且没有必要成立的;

3.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 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申请加入社团的人数未超过 10 人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院正式注册登记的全日制学生。我院学生可按照任 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第十八条  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社团成员的权利包括:了 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按照章程自 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学生社团负责 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院团委及有关部门反 映问题和情况。社团成员的义务包括:定期注册,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有计划性、规划性, 每学期初, 各社团制定社团活动方案, 明确指导教师、活动开展计划、社团展示形式及计划等,填写社团活动计划表(附件 3) 。社 团指导教师聘任按照社团导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社团活动评价机制。每学期开展一次社团活动开展情况统计,其中各社团 指导教师课时数按一周不超过 2 课时计算。统计时,需以团总支为单位报送学生社团导师课时 统计表(附件 4)及相关活动资料(学员名单、社团活动签到表、社团历次活动照片、学生作品等)。 以社团展示形式检验社团活动成效。每学年,根据各社团活动开展情况对社团进行评价,按比 例评选活力社团和优秀指导教师等。

第二十一条  各社团不得私刻公章,如确有工作需要,必须征得院团委同意后方可刻制各 种形式的艺术图章。凡学院团委、院系团总支组织的主要活动,相关社团要积极参与。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年审、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二条  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要进行年度注册审查:

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一学年初必须到学院团委进行年度注册审查,审查 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 上学年工作总结;

2. 本学年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 7 天内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提前 15 天报院团委核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填写社团注销申请表(附件 5) ,向学院 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1. 每学期学生社团活动少于 3 次或因社团人数过少等原因长期无法开展社团活动的;

2. 社团成员会议决议解散的;

3. 分立、合并的;

4. 由于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经学院团委批准后,正式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学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 并限期进行整顿。

1. 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2. 不接受本办法管理规定的;

3.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4. 连续两个月无日常活动;

5. 有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团委有权将其解散,并以公告形式通报。

1. 社团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现象;

2. 社团负责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3. 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

4.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经整顿或仍未注册;

5. 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

6. 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 10 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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