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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19 17:17:24 浏览量: 点击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加强校风建设, 优化育人环境, 推进依 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 学生行为准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学院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为违纪),应当承 担违纪责任,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坚持无过错推定原则、程序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yh86银河国际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 。即在校通过注册取得鲁北 技师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应用

    第五条  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 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三) 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八)在本校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 次违纪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属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八条  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学年一切评优选先和奖助资格。

第三章  违纪处分分则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 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仍不思悔改的。

    第十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 处分:

    (一)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 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或组织、策划、指挥、煽动闹事、罢课、罢餐等,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 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与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告知和教育后仍 继续参加非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外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而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 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 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的,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警告或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 上处分;

(四)被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它事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勇、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致使 他人受伤者,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动手打教职工者从重处分;打架双方先动手者从重处分; 三次以上(含三次)打架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结伙打架、斗殴者,作以下处理:

1. 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 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 上处分;

3. 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动手打人致伤者,承担受伤者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对以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等方式,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 或他人财产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视财物价值给予不同处分:价值 100 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 100 至 20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 200 元至 300 元者, 给予记过处分;价值 300 元至 400 元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 4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文、印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其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三)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住宿或其他方便者,给予与偷 窃者同级或轻一级的处分;

    (四)经公安、安保部门确认为撬窃或诈骗而未得逞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虽未直接作案但知情不报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 视情节给予 以下处分,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

    (一)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 1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 100 元至 300 元者,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价值 300 元至 500 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 500 元至 800 元者,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价值 8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对于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 或损坏其它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谩骂、威胁老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聚众喧哗、起哄、打砸物品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

(八)造谣、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酗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酗酒而引发其他事端,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 看及以上处分;

(十)故意损毁或涂改学院正在生效的布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 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 携带、藏匿管制刀具、枪支、炸药等危险物品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并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学生行为准则、举止不文明、行为有悖道德者,根据其性质和 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向值班人员提 供虚假信息、冒用他人身份,拒不承认错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屡犯且造成恶劣影 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及登录黄色网站者,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集会等集体活动中喝倒彩、怪声尖叫,或喧哗、打闹者,勒令其离开现场,并给 予为首者或策划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给予严重警 告及以上处分;

(六)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院手机使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上课期间(含自习课、实训课)违规使用手机,影响教学秩序者;午、晚休期间使 用手机影响他人休息者;公共场所(教室、宿舍、实训室、集体活动等) 使用手机严重影响他人、 扰乱公共秩序者;以上情况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请家长到校共同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写 出书面保证;第二次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学院允许,在课堂或实训课偷录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将录制内容 上传到网络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院手机充电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明知本宿舍同学留 宿异性,但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 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 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易引 起火灾的电器,或乱搭电源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在宿舍及走廊、教室等地方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攀爬门窗出入公寓、爬串阳台者,给予严重警 告及以上处分;

   (七)宿舍楼夜间关闭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屡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外留宿,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 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男女私自结伴外出整夜不归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在学生宿舍及其他禁烟区吸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对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并请家长到校共同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保证;第二次 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吸烟并带动其他学生吸烟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十)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 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对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它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 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20 学时未满 30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30 学时未满 4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40 学时未满 5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50 学时未满 9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90 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 法定节假日不计) ,

给予以下处分:

(一)3 天之内(含三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4 至 5 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6 至 7 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8 至 9 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10 天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提供虚假信息请假外出者,按擅自离校处理,并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院使用网络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假信息、不良信息或对他人名誉造成伤害者,视后 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 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对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规张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 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者,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课堂、宿舍、餐厅、体育场地、浴池或其它公共 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等,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引诱他人从 事非法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作弊者,按照《yh86银河国际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对检举人、证人和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者,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 步表现的, 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 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处分决定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及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 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各院系进行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后进行处分。

    第三十二条  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 本条例规定的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在所属院系归档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给 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各院系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决定。

    第三十三条  处分学生所需要的证据和材料包括:  (1)违纪学生本人的检查;  (2)有 关当事人的证明材料;  (3) 有关人员的旁证材料;  (4) 所属院系和有关部门的联合调查结果;  (5)由违纪学生签字认可的院系处分建议。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 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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