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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与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16 16:09:23 浏览量: 点击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 于印发 <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财科教 [2019]19 号)文件和省市级相关文件精神 要求,为加强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 实施中等学 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 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 农村户籍的学生、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三年级在校生通过工 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新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 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均需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 1) ,通过 三级认定及复审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 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认定、 复审表》(附件 2);

    2. 农村户籍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 3) 、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不满 16 周岁的学生,需同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 3) 、本人身份 证复印件,不满 16 周岁的学生,需同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金领取证。特殊情况,须由所在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经济困难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助学金评审、发放及上报

    第七条  每年 10 月中下旬,各院系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院系内进行不 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申报助学金学生信息统计表》  (附件 4)。

    第八条  每年 10 月 30 日前,各院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三级认定、复审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申报助学金学生信息统计表》 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复。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备案。

    第九条  学院资助管理部门要做好对各院系提交资助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确保及时、 准确提交国家中职资助信息系统数据。要对受助学生资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杜绝以 虚报、瞒报学生数据等方式来套取国家资助金。

    第十条  学院是学生资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有学生资助工作的直接责任。学院要按照政 策规定,扎扎实实开展好学生的学籍注册、登记、审核、资助信息上报等工作。要确保资助信 息管理系统内学校资助数据维护及时、到位。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学院法人代表负责制,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助学工作负 主要责任。学院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确保分别于 5 月 31 日前、11 月 30 日前将春季、秋季学期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或者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学生。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省、市相关通知要求,于每月 25 号前对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 行维护,坚决杜绝漏报资助数据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一经查实,取消享受助学金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全部或部分 追回已发款项:

1.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2.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学习期间不求上进,一学期有两门及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4.学习期间吃穿超度,使用手机、电脑、佩戴金银首饰等贵重消费品或抽烟、酗酒、铺张 浪费者。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专门档案,将受助学生申报材料每人一套,分院系建档备查,同时将 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学院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实行专款专用, 专账核算, 并接受审计、监察 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 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yh86银河国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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