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院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等职 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把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奖 励同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籍、在册学生,学院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 不能如期报 到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延期入学,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无故不 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 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 即注册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由招生办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 一经查实,不予注册学籍,情节恶劣者,须请有关部门追责。
第六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县级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确定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 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招 生办申请入学,经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质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 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 必须履 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入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课程成绩(包括鉴定考试资料及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在班级的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密封后移交学 生或相关单位。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
第十条 具体成绩考核办法见学院教务处公布的《学生成绩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考核成绩由各教学单位进行登记汇总,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 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 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 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 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的,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 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 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 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 学校审核同意后, 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康复,并经学院 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并予 以注销学籍处理。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90 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七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 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 主要包括学生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 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已做取消学籍或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对德、智、体各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 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 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 能深刻认识错误、 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拒 不悔改的,可经学院研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动言论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 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 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 德败坏者;
5. 违反学院纪律,情节严重者;
6. 一学期旷课超过 90 学时者。
上述学生, 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良好, 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 可酌情降为留校察看处。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各院系审核办理,到学工 处备案。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各院系出具处理意见,报学工处,再由学工处报院长 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 均归入本人档案。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 ( 含 留校察看 ) 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处分。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
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在校期间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
1.思想品德评价;
2.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或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 毕、结业规定:
1. 凡具有我院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 在学院规定时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 德、 智、体等方面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
2. 函授学生学业成绩及操行考核合格,方准予毕业;
3. 弹性学制学生必须取得本专业全部必修课程总学分,且操行考核合格方准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如有一门及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者,暂缓办理毕业证书,经补 考及格后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已达毕业要求但是未缴费或部分未缴费学生暂扣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可以到校开具毕业生证明, 如确需要,也可补办学历证明书, 所需证明材料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第三章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余部分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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